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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财政30应用于社会保障dd-【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23:07:32 阅读: 来源:研磨机厂家

专家:财政30%应用于社会保障

编者按:2010年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中央公布的调查数字表明,中国收入差距目前已扩大到23倍,但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时经8年仍未出台。本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将在第四季度制定。据此前披露的消息,方案将列出收入分配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其中,调整初次收入分配格局是未来收入分配改革的重中之重。近期,人民网采访组专门就收入分配问题展开调研,从不同角度进行调查分析,将推出十期报道。本期重点是专家对收入分配改革的期望和预测。

有媒体报道,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计划始于2004年,曾多次召开讨论会征求意见,但迟迟未能与公众见面。据悉,酝酿8年的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今年年内将面世。

8年来,各界对于收入分配改革的猜想从未间断,不同的人对改革有着不同的期盼,但主要集中在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垄断行业工资如何控制三个方面,专家普遍认为,应该“提低、扩中、控高”。国务院参事任玉岭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表示,控制企业过高收入,使企业高管的工资与公务员最高工资持平,特别是在政府与企业间可以随意流动的高级官员,其工资收入应该与高级公务员保持一致。此外,应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之举,将财政收入的30%以上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

初次分配应注重公平 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而在此前,中国收入分配的主要原则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一般来说,衡量一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要指标是分配率,即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重越高说明初次分配越公平。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认为, “十二五”时期,应在初次分配领域制定并实施积极的收入分配政策,从多个层面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

一是调整政府、企业与居民的收入分配关系,将提高居民收入比重做出量化安排。通过适当减少税收增长等措施增加居民收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可在本级政府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探索明确提高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比重的目标及其相关措施,并贯彻落实。

二是调整政府与企业收入分配关系,一方面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利润和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上缴制度以及垄断行业资源占用税等制度,其中尤其要明确经营利润上缴比例,由5%提高到20%以上,将各项上缴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其他转移支付;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低工资行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减免税费力度,通过调查摸清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税负情况及对职工增加工资的影响,研究确定减免税费的范围、条件,采取有效手段,让企业将国家减免税费节省下来的资金直接转入企业工资分配,逐步提高这类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促进缩小低工资行业与高工资行业工资水平差距。

三是调整企业与劳动者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资本所得与劳动报酬增长宏观、微观比较制度,由有关部门或研究机构研究提出资本与劳动报酬分配的合理比例关系,做出供社会或用人单位参考的量化安排,为提高劳动报酬比重提供量化依据和有利条件,从宏观、微观层面分别引导劳动报酬的合理增长,防止资本所得侵蚀劳动报酬。同时,要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补贴制度,帮助农民增收。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劳动者和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国务院参事任玉岭认为,必须建立最低和最高工资制度。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人均GDP的21%,而世界上是人均GDP的58%;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是平均工资的21%,而世界上是50%。任玉岭认为,必须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同样,对最高工资也应该进行限制。最高工资可借鉴国外经验,一是使企业高管的工资与公务员最高工资持平,特别是那些在政府与企业间可以随意流动的高级官员,其工资收入应该与高级公务员保持一致。而公务员的工资,应该依消费水准划分地区工资标准,同一工资标准地区的省、地、县工资水准应该趋同,不同地区间也不宜差距过大,最高工资应以不高于全国平均工资的5倍为宜。

在任玉岭看来,应在国企工薪阶层实行同工同酬,在民企实行工资协商制度,并需做好相应立法,以保证实施有效。并且,需要实行职工工资与物价指数挂钩,与经济增长速度挂钩,确保不因物价上涨,而致职工收入降低,确保职工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确保经济发展成果让人民群众共享。

发挥二次分配调节 财政30%应投入社会保障

二次收入分配,也称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是发生在就业者与非就业者之间,相对来讲是按需分配,是对社会全体居民的福利保障。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二次分配对于调节初次分配关系和格局均十分重要。

扩大社会保障,是搞好二次分配的具体实践。任玉岭认为,我国每年以20%以上速度增长的国家财政,其使用重点需逐步移到社会保障上。如果社会保障不能有突破性的增长,财政收入这个蛋糕做的再大,仍然会因为蛋糕的切法有问题,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以2008年为例,我国社保总投入仅占财政的7.5%,远低于德国的55.5%,加拿大的45.6%,美国的30.2%,由此可见,我国财政对社保的投入还有巨大的上升空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分割造成不同人群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不同类型的退休金制度带来老年人退休收入的巨大差异。他形象地说,在城镇中退休保障制度可谓是“百花齐放,花香不一”,公务员退休保障制度是最“香”的一种,其次是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保障,还有是企业单位退休制度,最差的是无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

苏海南认为,应该在二次分配中加大再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和格局的作用。一般而言,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财政收入的30%以上均用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方面;其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上也发挥着重大作用。据《Luxembourg Income Study(2000)》 数据,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过二次分配后,其分配格局均比一次分配时有较大变化,一般会使基尼系数下降40-50%。而我国目前却正好相反,二次分配后居民收入比重反而比初次分配时下降2个百分点左右。为此,我国应在二次分配中,一方面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和其他民生建设转移支付的作用,切实保障好低收入者、生活困难群体等的基本生活,平衡城乡、地区之间的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差距;另一方面通过个人所得税重点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培育纳税意识。

苏海南认为,在“十二五”时期,应在再分配领域继续健全并实施积极的收入分配政策和制度,将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专题展开研究。同时,启动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好再分配领域的重点问题。

一是继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中逐步明确增加用于民生建设的比例及随财政收入增长相应提高的幅度,使之制度化,进一步加大向“三农”、中西部贫困地区和城镇低收入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向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力度。

二是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民生建设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逐步实现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对等,促进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改进完善并实施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参照价格指数和生活质量提高要求适时提高起征点,建立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并根据家庭负担状况的费用扣除制度,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负。

四是调整消费税,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和物业税等税种,强化对高收入行业、群体的税收调节。

五是适时适度提高各项社会保障标准,使之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相适应,更好地保障我国贫困居民和低收入者的生活。

此外,应加强我国第三次分配制度建设,建立慈善捐献资金使用结果公布报告制度,让捐献者能清晰看到自己捐献资金用于何处,效果如何;同时加强对慈善捐献资金使用的监督,防止浪费、流失,确保其于救灾和扶困。建立健全鼓励慈善捐赠的制度,加大对慈善捐赠行为的表彰力度,营造乐于慈善捐赠的氛围。

李实认为,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不仅是一个收入再分配问题,而且涉及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各个层面。“这不仅需要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更需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包括推进民主化进程。”(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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